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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 【字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作者:佚名    金融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3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表示,在对外开放举措方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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