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金融资讯 | 财经资讯 | 金融新闻 | 财经新闻 | 金融信息 | 财经信息 | 文章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金融财经网 >> 金融资讯 >> 正文

  没有公告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重磅发布!直播、自媒体等新型渠道营销人员应具备金融从业资质           ★★★ 【字体: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重磅发布!直播、自媒体等新型渠道营销人员应具备金融从业资质
作者:佚名    金融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4    

  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央行表示,近年来,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

  在 “禁止内容” 部分中,明确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等。

  在“禁止骚扰性营销”部分中明确,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在“新型网络营销”部分中规定,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在“禁止代言”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此外,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金融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金融资讯:

  • 下一个金融资讯: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金融资讯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金融财经网提示: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的网站客服解决!
    金融财经网 | 金融资讯 | 财经资讯 | 金融新闻 | 财经新闻 | 金融信息 | 财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