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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散户是不是受害方?之后会如何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25 4:09: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中行的石油宝应该是石油期权,不是石油期货,石油期权说白了就是,期权和期货是两回事,期权也用来理财投资胆子真大,做期权就是一纸合同和货物无关。中油宝、这种方式的期货、有很大的欺骗性、纸石油、不能提货、美国人设的赌局、规则有美国人定、国内有中行大批人、拉客、也不排除有内奸。

  这次原油宝交易,中行简单用-37美元结算的确不恰当。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交易软件设置原因,应该是没有负值交易的,别说晚上10点已经关闭交易账户,就是没有关闭,恐怕客户也不能平掉自己的多头仓位,任软件行情哗啦啦往下泄没任何办法。从这点来说,中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也可以说,多头损失到价格为0为止,也就是损失掉所有本金为限是极为合理的。

  首先普通散户是把具备交割资格的,到期必须平仓,所有平掉的合约最终都会聚集在机构手里。当然,只有有交割能力的机构才会真的最后去买合约,没有交割能力的机构也只能卖掉。所以,实际情况就是最终的合约可能最后被少数有交割能力的机构买走了,然后他们不仅白得了大量的石油,还白得了大量现金。如果这些机构最终也没交割能力,那么最后会被扣除巨额违约金,至于还有没有巨额罚款和禁止以后的交易资格我也不太清楚。

  从理论上讲,我还是懂的,毕竟就是学这个的。我认为你说的不对,至少在法律上不成立,因为就前期而言,在法律上,如果说,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隐瞒的情况,那么是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至于你所说的面膜例子,很简单,这二者不具备可比性,为什么呢,关键看是否属于实质性欺骗。比如,你所说的面膜,仅就其功能效用进行吹嘘夸大,并不违规违法,甚至不触及民事侵权问题,但如若面膜存在严重瑕疵和毒害隐患,比如正常宣传或者夸大功效,但实际造成了消费中面部受损或毁容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退一步说,二者其实不应该做类似比较,完全不属于同一消费领域,也意味着完全不同程度的消费风险。

  就算你认为可以比较,还是回到上述理论分析,投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在民法意义上,是成立了相应合同的,既然如此就需要受民法和商法规制。其如果利用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甚至误导隐瞒对合同成立,对投资的风险这个足以影响合同相对人是否订立合同,事关本合同能否达成和议的关键交易信息有故意,具有影响是否交易的重要性,理论上,从民法来说,合同极有可能被归为无效,从消费领域看待,也符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最后补充一句,民法上,对于面膜,服装,化妆品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抽象的漫无边际的夸张和吹嘘功效,只要不是针对产品本身根本性质的欺骗和隐瞒就不成立欺诈,比如农夫山泉有点甜,不甜也不算欺诈。如果你这都轻易相信了,那么你作为消费者和合同相对人就没有尽到一个民法上所要求的谨慎注意义务,那么你就不太值得保护,可金融理财,高风险产品就不是这么一回事了。正所谓,民法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却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问题钱不是中行挣了,而是美国。所以不论谁输谁赢,反正美国挣了我们中国300亿。如果银行输,那就银行兜底,钱从哪来呢?老百姓的存款可以先挪用么?所以各打五十大板可能性比较大。不可能银行全兜底,毕竟理财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个事儿扯皮几年,甚至银行已经划转了客户的保证金,主动权已经在银行这里了,毕竟几百亿资金对银行来说就是毛毛雨,拖个几年下去,人乏马困,热点降低,各打五十大板,各自认栽。不过,我倒是觉得法院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可能还是私下和解为主,至于银行怎么抹账,各种擦边球的套路应该也有,银监会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监管,银行,散户,三方和稀泥。如果个别不讲大局,不识大体的散户不接受和解,强行要求判决,那时候,散户可能赔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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