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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20:48: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1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视募集情况可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本公告仅对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2010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2010年4月8日《证券时报》上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线)及其它各代销机构的电线、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将有至少6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着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属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基金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7,基金简称:大摩卓越成长股票)

  (七)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目前支持本公司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600036)“一卡通”借记卡、兴业银行601166)银联卡、浦发银行600000)卡、中信银行601998)卡、光大银行601818)卡或银联指定的其他银联卡。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0年4月8日到2010年5月14日。在发售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情况和市场情况可提前结束发售。

  3、募集期满,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上述计算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五)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六)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人可以使用存折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交款,但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人也可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A.投资人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①本人及监护人(如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证明文件(如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④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A.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如下直销专户:

  ③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投资人在交易业务申请表上注明以资金到账日为受理申请日除外)。

  C.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A.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但认购金额会受相关银行卡单笔认购金额和日交易金额限制。

  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兴业银行银联卡、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

  C.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发售日每天17:00以后客户提交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持有上述借记卡的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摩根士丹利华鑫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本基金的认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投资人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2)个人投资人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原则程序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机构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B.投资人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交款,但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

  C.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D.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E.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人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人也可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A.投资人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的《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A.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第(一)条中列示的直销专户。

  ②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投资人在交易业务申请表上注明以资金到账日为受理申请日除外)。

  C.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如已开立证券卡,投资人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会计柜台开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6)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机构投资人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投资人在开立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同一机构投资人只能在代销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人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原则程序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仅供机构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机构投资人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募集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人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本基金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若因未达到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发售基本情况”的第(八)条中的 “代销机构”部分。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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