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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开户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4 3:59: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上传个人相片,开始进行视频认证,同时设置好交易的秘密数字和资金秘密数字。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所需证件: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3)设置秘密数字: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秘密数字,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非现场开户中最常见的开户方式是网上在线开户,在线开户是一种投资者自主、自助开户的开户形式,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并以数字证书为基础在网上办理开户手续。下面以同花顺股票开户为例详细介绍网上开户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每个券商给出的服务水平和佣金不同,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券商开户。

  (2)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及免冠头像;并在“我已经阅读并知晓《数字证书安装使用协议》”前打勾;

  (3)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有效期、职业等,并确认个人信息;

  身份认证后,需要下一个安装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开户代理机构(即券商)的数字证书,并用其数字证书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阅读开户协议与电子签名约定书等开户相关合同和协议进行电子签名。

  回访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仔细阅读《网上开户约定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条款;交易秘密数字是否是本人设置;账户是否是本人操作;证券公司人员在开户过程中是否违规等。

  如果当事人想要炒股,那么他首先需要一个炒股的账户,如果想要开户,那么就可以先在想要挂靠的证券公司的网页上进行注册,然后上传自己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视频认证,同时当事人需要在这个过程后设置好自己的秘密数字,最后有风险测评,通过之后给当事人提交开户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冻结程序的应用(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二、通知的应用(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问提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三、变价的应用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指定评估机构;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四、转让与变更的执行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法,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股权抵偿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执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一)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的允许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可采取用股权抵偿债务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强制转让。(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采用的是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强制转让。(五)执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注意按照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争取合资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强制转让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转让后,应下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变更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重新签订合营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受让人可依据转让确认裁定,依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积极作为,以维护其利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网友咨询】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所掌握的股份很少。最近,公司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打算收购一家非上市的公司。请问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呢?【律师解答】根据所述收购情况,应遵循以下程序: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1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1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1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之前进行了股票典当抵押,所以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打开开票软件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到开票软件当中,点发票管理,进入到发管理界面点击发票填开选择一下要填开的发票种类(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进入开发票界面后先填写上面的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税号)此两项为必填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的继承属于非交易过户,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继承人之间对于该股票的继承是否存在争议,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帐户上。 二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则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而是应当向人民,由人民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另外,在实践中由于现行股票形式并非以前有形的纸张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无纸化交易,并且由于股票继承与在股市流通转让的过户不同。因此,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程序,股票只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如果继承人过去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则应先开立账户。由此,将会产生一些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税费。否则股票只有转出,无法转入,处于悬空状态,股票继承将无法实现。证券公司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也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同时到场进行分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母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公司法》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如何处理把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集团母公司的程序: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确认书B》; 7、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出让方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人民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 4、5项材料。 10、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1 1、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1、制定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计划也是初步作出决策的阶段,收购者如果一开始便能组成项目小组,作出的决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就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收购对象的标准,计划今后工作,明确收购的原则及战略。 2、寻找目标公司。收购者在自己寻找目标公司的同时,也可依靠中介组织的力量,当然选择中介能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其次,也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银行或咨询顾问公司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 3、初步谈判。初步谈判的目的是签署“意向书”,通常由律师和中介机构主持。 4、审查与决策。这是整个收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收购者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利与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找降低收购价的砝码。 5、签订收购协议。这一阶段是最后确定收购协议条款的阶段,同时可以决定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通常,收购者会选择买入资产,这样可以减少税赋,降低风险。 6、融资。融资的途径通常有三种: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卖方融资。 7、交割。这一阶段主要由律师来完成,律师应针对其发现的风险进行陈述及披露。 8、重整。交割完毕后,收购者即可按其意愿调整各项经营管理方式,从而正式着手其一体化的工作。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中国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中国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中国或者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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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是,先对股东们进行召集、再确定时间和地点、再者就进行临时提案、以及利用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与通过、最后就可以整理会议的记录、 这样股东大会才会算是召开成功。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规定期限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依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否则应属于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的继承属于非交易过户,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继承人之间对于该股票的继承是否存在争议,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帐户上。 二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则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而是应当向人民,由人民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另外,在实践中由于现行股票形式并非以前有形的纸张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无纸化交易,并且由于股票继承与在股市流通转让的过户不同。因此,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程序,股票只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如果继承人过去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则应先开立账户。由此,将会产生一些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税费。否则股票只有转出,无法转入,处于悬空状态,股票继承将无法实现。证券公司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也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同时到场进行分户。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条件有两个:1、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2、达到起征点。综上,个体工商户要向税局申请的,除了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销售额还需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

  你好律师,我朋友感觉这个公司不行了想要把股份都卖掉,请问股票用软件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同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5人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公司法》对一些细节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进行股权转让务必谨慎,尽量规范,以减少争议的产生。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是什么,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 在讲新三板之前,我们不得不先了解下三板,三板又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它是指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三板始建于2001年6月。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和定价委托的方式进行成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而“新三板”市场则是特指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入转让试点。因为进入股份转让的企业都是高科技企业,和原来的退市企业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不同,所以就被形象的成为“新三板”。“新三板”主要是针对公司,这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对企业、公司都会有很大的好处。 如何购买三板股票 新三板是什么,大家应该明白了,那如何购买这些股票呢?三板股票风险相对来说非常大,购买三板股票需要另外开通一个三板账户。本人带着身份证和股东卡到具备三板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就行了。开通三板账户后就能购买三板股票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股票进行冻结的,应该由申请人向提出申请,收受申请后符合冻结条件的,才会对股票进行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产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评估,并就相关事项出具财务状况意见书、资产评估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然后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办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来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就公司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由2名以上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由2名以上的专业资产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名、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名、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股票发行的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地方政府或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由地方政府或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政府或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审批决定,并抄报。

  经批准的股票发行申请,送复审。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的,才能发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另外,《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1、打开开票系统里的发票填开;2、选择购货方的名称、识别号、地址电线、然后核对下你的价税合计,准确无误后打印。

  朋友最近沉迷于股票,有很多感兴趣的地方,也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现在想了解一下股东股票质押贷款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的继承属于非交易过户,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继承人之间对于该股票的继承是否存在争议,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帐户上。 二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则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而是应当向人民,由人民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另外,在实践中由于现行股票形式并非以前有形的纸张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无纸化交易,并且由于股票继承与在股市流通转让的过户不同。因此,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程序,股票只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如果继承人过去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则应先开立账户。由此,将会产生一些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税费。否则股票只有转出,无法转入,处于悬空状态,股票继承将无法实现。证券公司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也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同时到场进行分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如何的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 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 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开立股票账户有什么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注:所有证券公司以及各大银行。

  携带所需证件到开户行(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没有银行卡可去银行办三方时新开)、开户费:上海40元、深圳50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的继承属于非交易过户,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继承人之间对于该股票的继承是否存在争议,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帐户上。 二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则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而是应当向人民,由人民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另外,在实践中由于现行股票形式并非以前有形的纸张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无纸化交易,并且由于股票继承与在股市流通转让的过户不同。因此,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程序,股票只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如果继承人过去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则应先开立账户。由此,将会产生一些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税费。否则股票只有转出,无法转入,处于悬空状态,股票继承将无法实现。证券公司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也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同时到场进行分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解决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我有一家公司还有股票,想把股票公证后留给我的家人,公证继承股票的流程应该怎样走?

  [律师回复] 股票所有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所持有的股票,归国家所有;集体单位的职工股票,转为该单位集体所有。

  (3)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线)银行认可的质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质物作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2、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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