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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大证券成都2前经纪人违法遭罚 借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 【字体:  
英大证券成都2前经纪人违法遭罚 借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作者:佚名    金融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周星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万元。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7万元。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6.78万元。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6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万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1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王建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万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

  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周星辰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8年12月2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4月2日离职注销。

  王建丰于2016年7月17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注销。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星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860.86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12.34元。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665.47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697元。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799.00元,对应卖出金额67,771.00元。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593.00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46.06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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