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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股份:凤凰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字体:  
凤凰股份:凤凰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作者:佚名    财经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26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3、主持人致欢迎辞,宣布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要求进行了修订。

  公司本次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主要是依据新的监管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生效后,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公司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拟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上位法名称及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的作出修订。

  (1)新增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明确讨论的事项范围,会议召集、召开的方式以及会议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要求,会议记录等。

  (1)明确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规则,独立董事对召开会议的资料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同意拟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占的比例低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以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时,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经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王译萱先生、张淼磊先生、白云涛先生、赵留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前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正式任职,任期3年。

  1.王译萱,1970年1月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正厅级)。2013年11月起担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4年2月起担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3月起担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共青团贵州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共青团贵州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张淼磊,1976年3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1998年参加工作;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兼纪检监察室主任;2017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21年6月至今,现任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

  3.白云涛,男,1979年2月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2000年7月参加工作。自2011年5月至今在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曾任江苏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现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4.赵留荣,1966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1987年7月至2011年4月,江苏教育出版社工作,先后任发行科副科长、财务部主任;2011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2019年6月至今,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经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刘静女士、陆金龙先生、尹东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前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正式任职,任期3年。

  1.刘静,女,1979年7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副书记、副院长。主讲《财务报表分析》等研究生课程、《Financial Management(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等本科生课程。主持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重点课题等,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等多项高水平课题研究。在《管理评论》《财经理论与实践》等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两次获得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评教奖”,获得南京审计大学微课比赛三等奖等。指导本科生省级大创重点项目和校级大创项目多项,指导研究生获得2022“福思特”审计精英挑战赛一等奖。

  2.陆金龙,男,1964年10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扬州市人大代表。1982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高邮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总经理、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建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扬州市委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书记。曾获建设部劳动模范、2010年度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并先后聘任为江苏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华建联盟主席、扬州建安商会会长、扬州市海外企业开拓促进会会长。

  3.尹东明,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大学本科。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近二十年一直担任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熟悉公司法、房地产相关法律,擅长投资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工作。2018年至今,担任丹阳农商行独立董事。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监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经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陈益民先生、潘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前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正式任职,任期3年。

  1.陈益民先生,男,1965年3月生,汉族,中共党员,MBA硕士,高级会计师。1983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江苏新华印刷厂计划财务科副科长、计划财务部经理。1997年1月进入江苏省新书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审计部主任、财务审计管理中心总监、财务管理中心主任;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任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中心主任;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贸事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2019年5月至今,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

  2.潘巍女士,女,1975年8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1997年8月在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参加工作,2001年10月任江苏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省出版总社)财务部主办;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先后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财务部、审计部主办;2006年12月调至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从事审计工作;2018年6月至今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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