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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9 8:50: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财专项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和汇报工作。财务中心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理财专项小组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 理财专项小组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财务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理财专项小组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理财专项小组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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