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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财经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7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以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标准的,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机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审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负责人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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