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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草生态:委托理财制度           ★★★ 【字体:  
蒙草生态:委托理财制度
作者:佚名    财经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书面记录,保证委托理财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 财务中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考察市场,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期间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备本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其他相关说明等)、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是否到期、其他相关说明等)、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一)投资理财事项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委托理财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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