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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银行及2分支收13罚单共被罚510万 涉保本理财等           ★★★ 【字体:  
内蒙古银行及2分支收13罚单共被罚510万 涉保本理财等
作者:佚名    财经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3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授信集中度超比例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50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4号显示,樊三维为内蒙古银行关联方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显示,郗树森为内蒙古银行关联方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45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存在理财投资不审慎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30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存在违规发行保本理财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50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1号显示,谷建华为内蒙古银行违规发行保本理财、理财投资不审慎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2号显示,肖晓明为内蒙古银行违规发行保本理财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违规掩盖资产质量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50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显示,班文慧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规掩盖资产质量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5号显示,宋建军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规掩盖资产质量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存在违规转嫁成本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对其罚款330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5号显示,武雪梅为内蒙古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违规转嫁成本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其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0号显示,汪建中为内蒙古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违规转嫁成本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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