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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创视讯(30026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字体:  
佳创视讯(30026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财经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23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考察市场,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种类、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二)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三)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人员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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