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过1325372XXXX、1813755XXXX、1753740XXXX、1355490XXXX等,税务局责成该公司提供通过以上微信账户收款的相关货款的审计出库单据、银行收款证明及相关账册资料。
税务局一下查出这么多个人微信账户信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平时用微信、支付宝收款的个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就有涉税风险!
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
2、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3、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文件要求2022年3月1日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此外,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主要针对频发的跑分、、电炸等违规行为);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综上,该文件一定程度上加强支付监管以及商户入网管理,能够很大程度的规避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合理合规展业,才是正确之道。支付不易啊,且行且珍惜吧!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做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二、做账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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