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未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实施指引有关规定,故应对客户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业内提示,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日前,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发布了一则买基金巨亏,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例。
2022年3月,一位投资者花费10万元购买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彭某推荐的1年期封闭基金。
购买前,彭某并没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而是宣传该基金产品十分安全稳健,符合投资者需求,但实际运作中该笔投资亏损幅度达四成。
本金亏损40%后,投资者要求赎回本金,但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彭某让其继续持有,耐心等待创业板反弹,以及该产品净值的上涨。
投资者认为彭某虚假宣传基金产品造成自己亏损,于是在今年5月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在工作站看来,这个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认为,工作人员介绍时已明确说明该基金为公司代销产品;在投资者购买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揭示了产品风险;
此外,证券公司还认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原因不是由于适当性问题,而是产品业绩与其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投资者则认为,在购买该基金前期已明确告知彭某自己的需求,即进行稳健的投资,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更偏向选择风险低的产品,但彭某仍然推荐自己购买该基金,所以证券公司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过工作站查明,基本事实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显示投资者确实签了字,且投资者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公司已向其进行了风险揭示。
另外,投资者提供的彭某销售基金时的聊天截图中,彭某关于风险问题避重就轻,未就该基金的风险进行详细告知。
工作站认为,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未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实施指引有关规定。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不重视风险测评,不够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便进行投资。
经过工作站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在适当性问题上意识不足。最后,证券公司同意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基金买者本应自负盈亏,但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如果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的亏损后果将承担一定责任。
与此同时,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有理性的判断,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否则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由证监会制定,2017年7月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对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也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首次出现在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然而,《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随着居民收入和积蓄的增多,希望通过投资理财来增加收益的投资者数量倍增。但因为缺乏一定的理财知识、追求高效收益等原因,常常因无法承受高效收益伴随而来的高风险,引发各类纠纷。
凡是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譬如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等。也正因有如此多风险存在,做好风险测评更显关键。作为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测评就是做好对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体检”,需要实事求是的“内观”,才不会被理财风险过度侵害。
作为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风险测评是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但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应该把其作为产品选择的“指南针”,切实将适当风险的产品精确推介给适当风险承受力的消费者,真正实现理财市场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就适当性管理的未来而言,有业内人士指出,适当性管理本质是寻求投资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利益平衡,要做好适当性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明确责任减免规则、优化投资者分类、强化数字化建设、重视高龄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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