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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中调整投资范围 并修改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字体: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中调整投资范围 并修改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公募REITs”)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修订将自2023年10月16日起正式生效。

  本次修订涉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14只基金中基金,详细产品名单请见本公告附表。

  1、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REITs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投资范围。本项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旗下基金中基金参与公募REITs投资并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等。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对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包括基金转型前、后的“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转型为工银瑞信安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相关安排中,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募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募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策略部分(对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包括基金转型前、后的“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REITs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导致公募REITs提前终止的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8)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将自2023年10月16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刊登于公司网站和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获取相关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注:1、本基金场内除息日为2023年10月19日,场外除息日为2023年10月18日。

  2、本次向场内、场外基金份额派发的现金红利于2023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于2023年10月19日对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本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限自2023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2023年10月20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4、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1、本基金将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开市至10:30期间停牌,并将于2023年10月16日10:30起复牌。

  2、权益分派期间(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8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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