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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发起式A (017726): 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字体:  
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发起式A (017726): 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7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重点投资未来预 期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同时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精选策略主要用于挖掘股票市场 中以成长为驱动的优质上市公司。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天但少于 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境内股票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数据、各大类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1)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且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本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主要修改管理费率设置相关内容,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或 (免长途线.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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