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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私募基金清算的法定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4    

  私募基金清算,是指终结私募基金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理的过程。根据私募基金的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清清算首先需要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的清算法规规定,其次再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

  作为基金管理人,决定要终止基金时,首先要明确基金清算的原因。通常,基金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基金合同的原有约定;二是基于法定;三是基于投资人的后期决定。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其清算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并制定清算方案通知债权人,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资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契约制私募基金其实就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一般被认为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其基金财产与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基金财产在管理人破产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同时也不能作为管理人财产去偿还债务。因此,其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可以保证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一般设有封闭期,当封闭期结束时,投资人和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由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也可由投资人赎回资产。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清算终止首选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对于清算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于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在清算人核算清理财产、债权人履行申报之后,管理人需要制作基金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清算原因、相关清算时点、清算过程、资产归集处置情况、资金分配安排、清算结果等。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同时,清算人还需要在主管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销登记。

  对于清算材料,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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